草案亦提及牙管會在考試委員會的會議上,4名委員(包括該委員會的主席),即可構成會議法定人數,議員鄧飛指該委員會共有12名委員,而考試評核局開會法定人數需要過半,問到考試委員會三分之一人,即可滿足法定人數的原因。牙醫管理委員會秘書周群英指三分之一人達法定人數為過去一直採用的安排。對此,鄧飛批評牙管會就考試委員會定法定人數的數目「匪夷所思」,認為考評局重要性,並不下於牙管會。
對於持續專業發展委員會的會議,同樣規定只要有4名委員(包括該委員會的主席)出席即可滿足法定人數,議員梁子穎指持續專業發展委員會委員共有7人,法定人數為4人,而考試委員會同樣要求4名委員,要求政府檢視所有委員會整體法定人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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